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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浙江省高校档案学会章程

(2013年9月26日五届十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浙江省高等学校档案学会。其英文译名:The College Archives Society of zhejiang Province 。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地处浙江省的高等学校档案馆(室)、专(兼)职档案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开展高校档案学术活动,推动高校档案管理现代化,促进高校档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在浙江省教育厅领导下,接受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大学档案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档案法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发展高校档案事业的建议;

  (二)组织开展高校档案工作理论、方法等学术研究活动,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会,通报省内外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动态,组织评选优秀档案学术论文,向国家、省档案学术组织、学术刊物推荐优秀论文和研究成果。

  (三) 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档案业务培训和咨询活动;

  (四) 开展省高校档案工作的信息交流活动。

(五) 协助省教育厅、省档案局做好高校档案工作的指导督查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会协作小组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书面通知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本学会的有关资料;

  (五)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决议,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撰写学术论文;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做好档案本职工作;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均视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档案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团体会员单位推定,一般情况下每个协作小组推定一名,浙江大学推定二名。省教育厅、省档案局推定名额另行协商。经上届理事会确认后,将理事人选名单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人选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1/3左右。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会员单位总数不到本省高校数之前,暂由理事会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不担任本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由单位接任者接替,并由理事会确认。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请省档案局、省民政厅社团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有关聘用人员;

  (四) 处理本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下设若干个协作小组,分别组织本组会员开展各项活动,活动的时间与内容由各协作组自行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档案“学术研究、培训、咨询、协作”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上级机关、社会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 利息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本科高校每年交纳1000元;其它高校每年交纳8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支出,按理事会审核的预算办理,主要有:

  (一)本学会业务活动的开支;

  (二)学会其他必要费用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社团处和省档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档案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档案局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省档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省档案局和民政厅社团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8日浙江省高校档案学会第六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